壬
ò
編壬ɡ壬εЩ
νɡ
á
淶淶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为人这种主体所带来的正面、积极的影响。
通常包括自由,秩...
通常包括自由,秩序,正义,等内容。
法的价值是否具有预见性与法的预测作用不是一回事。
法的价值给法这种客观存在给人这种主体所带来的需要上的满足。
如法能够建立秩序,实现正义,保障自由。但秩序,正义,和自由在法产生之前,主体便对其有需要,并非是法所带来的。但法能够更好的满足实现这种需要。并且对法的价值的具体内涵也是分层次的。这些需要上的满足,是主体生存的客观需要,并不以主体主观上认识而产生的。所以,法的价值是客观的,不具有预见性。
主体能否认识客体的价值与客体的价值的可预见性也不是一回事。
前者是指客观事物的认识与了解。后者是指客观事物的作用能否在产生之前便能为主体所认识,并加以改造。
所谓主体只能发现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律滞后于实践也即此意。
法的价值的应用性。指的是法的价值的工具性。法的价值本是客观与中性的。对不同主体而言,积极与消积是并存的。但对于人这种主体而言,正价值大于负价值,帮助人类生存得更好。所以,是有应用性的。
法的价值的普通性,是否为普遍性之另外解释。
对人这种主体而言,法的价值是具有普适性的。
法的价值的载体应当是指法。是广义的法,包括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是能够体现法本质的规范。是由特定主体制定或认可,以特定形式表现出来的。
2,法的价值载体具有特定性——特定在哪一方面?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制定的法律去考虑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样法律后果,通过这一作用人们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事情,对于规范社会秩序和人们在法律下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的预测性是指法可以预测未来,但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是社会实践的一种反应,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所以法怎么能过具有预测性呢,答案明显是错的。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为人这种主体所带来的正面、积极的影响。
通常包括自由,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