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物权概述 » 民法 » #1000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02#
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甲:(  )
  • 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 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 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 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本题有 8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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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7 00:01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是为了保护房屋物尽其用,租赁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产生了一份和第三者完全相同的合同,并不代表原所有人一定要卖给租客,所有人可以选择交易对象,只是要对其中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合伙人的优先权是为了保持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此优先权与租赁优先权不同,应该产生购买效力。在本题中,所有人可以选择全部卖给合伙企业,对租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现有状况卖给租客和合伙企业。
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其特定的意义,此三间房屋是作为一个整体办理登记的,应视为一个整体,为不可分物。本题中,应当按照合伙人优于租赁者的规则,将房屋整体卖给丙。同时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得继续租用三间房中的东屋。
81 # 未央03 发表于 2016-1-21 13:52
有歧义吧这题干。。。
80 # superprince 发表于 2015-6-25 21:39
买卖不破租赁是为了保护房屋物尽其用,租赁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产生了一份和第三者完全相同的合同,并不代表原所有人一定要卖给租客,所有人可以选择交易对象,只是要对其中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合伙人的优先权是为了保持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此优先权与租赁优先权不同,应该产生购买效力。在本题中,所有人可以选择全部卖给合伙企业,对租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现有状况卖给租客和合伙企业
79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20 10:24
如果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两间房屋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东屋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78 # 法律人生一名 发表于 2015-5-11 13:53
此题 不严谨 以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以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77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15 17:23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6 # childbird 发表于 2014-10-9 10:30
没看清题目就选,哭死
75 # 查法律 发表于 2014-8-30 16:12
应该这样理解,甲有A、B、C三房,其中拿出AB和丙合伙做综合商店,C即东屋租给乙居住。现在甲要出售该三房,同一价位下应由丙优先购买AB,乙优先购买C。
74 # 于晓雪 发表于 2014-8-26 14:19
题干没说东屋是否在那两间里面呀
73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17 12:33
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其特定的意义,此三间房屋是作为一个整体办理登记的,应视为一个整体,为不可分物。
既然是不可分物,就不可分别卖给乙和丙,否则甲根本无法完成某一方合同的交付,因为二人在做不动产登记交付的时候肯定会出现问题。
出题老师的考查内容可以猜测,但是选择的对象不太恰当。
本题中,应当按照合伙人优于租赁者的规则,将房屋整体卖给丙。同时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得继续租用三间房中的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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