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是为了保护房屋物尽其用,租赁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产生了一份和第三者完全相同的合同,并不代表原所有人一定要卖给租客,所有人可以选择交易对象,只是要对其中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合伙人的优先权是为了保持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此优先权与租赁优先权不同,应该产生购买效力。在本题中,所有人可以选择全部卖给合伙企业,对租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现有状况卖给租客和合伙企业。
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其特定的意义,此三间房屋是作为一个整体办理登记的,应视为一个整体,为不可分物。本题中,应当按照合伙人优于租赁者的规则,将房屋整体卖给丙。同时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得继续租用三间房中的东屋。
既然是不可分物,就不可分别卖给乙和丙,否则甲根本无法完成某一方合同的交付,因为二人在做不动产登记交付的时候肯定会出现问题。
出题老师的考查内容可以猜测,但是选择的对象不太恰当。
本题中,应当按照合伙人优于租赁者的规则,将房屋整体卖给丙。同时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得继续租用三间房中的东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