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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生性喜欢帮助别人。2003 年3 月,王某看到邻居李甲(在外打工)的儿子李乙将自家墙壁上的灰色粉料全部擦掉并涂成了红色。王某和李甲交往很好,素知李甲喜欢灰色,于是在李乙不在家时就将李家墙壁上的红涂料擦掉,并涂上了灰色,希望能够让让李甲回来时高兴。王某在涂墙壁过程中手还被擦伤。李乙回家后发现此事,双方发生争议。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王某的行为是为了李甲,构成无因管理
  • 王某可以要求李乙补偿损失,包括涂料钱和手擦伤的医药费
  • 王某的行为是侵权,不构成无因管理,李乙可以要求王某恢复墙壁的红色原状
  • 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都不能要求对方补偿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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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10 17:16
去青山跟主治说下: 药不能停啊,
17 # 濠淮钟离 发表于 2014-4-3 09:31
不能放弃治疗啊
16 # 娄君 发表于 2013-3-10 15:38
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反其明确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因违反其明确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是无因管理,有过错的构成侵权,因此如果相对人追人就是无垠管理如果不追认就是侵权。
同时本体也不够成不当得利
,因为此题属于强迫的里的情况潍坊了的离任的经济计划
15 # cc只做民法题 发表于 2013-3-8 13:43
无因管理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14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8 19:39
李乙真逗,脑经是不是进水了。
13 # 古叶风铃 发表于 2012-3-24 10:54
应该是从医院里跑出来的
12 # ourhuos 发表于 2012-1-28 22:33
taishenjing
11 # 一片西瓜 发表于 2012-1-20 17:00
"李乙不在家时就将李家墙壁上的红涂料擦掉,并涂上了灰色,希望能够让让李甲回来时高兴。" 这句话就已经表明是推定了, 先是主观判断其喜欢红色 ,然后依据这个判断以为其会高兴 。 这叫为了他人利益? 他怎么不想想 当事人 是否有涂红的打算? 如果当事人 为了 整体效果考虑 打算涂成其他颜色呢?
10 # 王呱呱 发表于 2011-11-22 20:37
我认为不是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为了防止他人的利益的减少损失,而这个题并没有利益减少或损失的,只是自己觉得别人或许会喜欢这种颜色,这不是什么利益的问题吧
9 # xuchao1128 发表于 2011-10-26 08:09
你自己想想,有个人说为了你好,替你着想,未经你同意,闯入你家,把你家里的红木家具换成三角板,你说侵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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