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七章 民事证据 » 民诉与仲裁 » #5239 题目内容及评论
5239#
原告王华出差常住被告阿布阿买提工作的招待所,因而关系密切。1998年4月29 ,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千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6500千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199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其摩托车来抵债,否则,无钱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车作价5200千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据。事后,原告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使得车子报废,便于1999年8月8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写5200千元借据的复印件为证据,要求被告人还款。本案中的证据――“借据的复印件”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
  • 原始证据
  • 派生证据
  • 直接证据
  • 间接证据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62
6
1
详细评论内容
5 # sikaogogogo 发表于 2012-8-28 14:55
是不是应该是间接证据,好几道题目都是这个问题啊。。。。。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8 12:51
“派生证据”或曰“传来证据”

证据的分类与效力无关。
3 # 雨忆 发表于 2012-4-21 14:26
复印的借据不可以单独的证明,所以我觉得应该是间接证据呐
2 # 满脸微笑 发表于 2010-12-22 10:01
不太认同
1 # 柯小南 发表于 2010-5-15 10:58
“派生证据”或曰“传来证据”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