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33097 题目内容及评论
33097#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戊可代位继承
  •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丙无权继承房屋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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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vjv2000 发表于 2022-3-13 11:38
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3 # 海上长城 发表于 2021-12-18 19:34
锟斤拷锟斤拷
2 # liu5211 发表于 2021-1-21 23:41
但是存在问题的是,代位继承的顺位是如何的?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女儿也继承了老爸的顺位,是否也应该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就是C选项应该是三个人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1 # liu5211 发表于 2021-1-21 23:38
1.首先此题里只涉及到房屋,也就是不动产,此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时发生的是法定继承。
2.在法定继承中,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已经死亡,一个还活着。对于死亡的人来说,他的女儿发生了代位继承(第一顺位),他的老婆因为照顾老人也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此时,就有三个顺位的继承人。三个人平均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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