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条例》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地区)政府明确确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