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7 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承保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