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其他合资他方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转让:其他合资他方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其他合资他方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C——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D——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