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规避是一种排斥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因此它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也可能由于法院对于内国冲突规范的识别行为而产生
- 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其效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法律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规避国内法的,无效;
规避国外法的,视情况。
构成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
(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
规避国内法的,无效;
规避国外法的,视情况。
(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
(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
(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了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其中,当事人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的行为,则是法律规避成立的基本要件和重要特征。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我国对于实践中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规避行为的对象本身便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法规。
所以,说对我国法律的规避无效。和对我国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的规避无效其实是一个意思。
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我国对于实践中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