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1796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962#
甲公司传真告知乙公司:有上等红富士苹果25吨,每公斤3元,其他条款如旧例,请于5日内答复我方。乙公司当日即发出信函(邮戳日为当日):完全同意你方提出的条件。但因邮局投递原因,该信函比规定时间晚到3日,于第6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表态。后履行期届至,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
  • 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因合同尚未成立
  • 甲公司若不履行,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乙公司的传真为新要约
  • 乙公司的承诺已生效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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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4 17:07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4-3 16:07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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