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补充规定》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情形,但不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情形
-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哪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时,可以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B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哪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先立案的中院管辖);
D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时,可以(应)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B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哪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先立案的中院管辖);
D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时,可以(应)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应当与可以是永恒的考点
第7 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3条第1 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