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6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641#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二第41题]: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 就段某对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本题有 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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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77318 发表于 2014-8-28 16:30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8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0 10:54
D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段某的非法拘禁属于行政赔偿,公安局对段某的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赔偿,两者性质不同,应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C项新的国家赔偿法要求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侵犯声明健康,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7 17:37
答案:BC
6 # sikaotu 发表于 2011-8-28 11:36
不得不说粗话了:狗屁解析,误人不浅
5 # 210123 发表于 2011-8-13 19:12
解析又放屁了.D是刑事赔偿.C赔偿法中没有精神悟蔚金的提法
4 # 快乐流浪汉 发表于 2011-8-12 17:30
按新的国家赔偿法,C也该入选了吧?
3 # 花ル香香 发表于 2011-7-29 18:07
这个解析 让我很晕
2 # linyusha 发表于 2011-7-23 22:50
解析有误
1 # 黄朔 发表于 2010-9-6 12:59
解析有误吧: ……而县公安局对段某作出的刑事拘留15日的行为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这里应该是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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