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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内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 案件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香港高等法院或乙公司在大陆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 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乙公司在大陆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申请
- 乙公司在大陆的财产被申请执行后不能满足甲公司债权的部分,甲公司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 乙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 我国法律
- 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当事人协商确定
- 甲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一年内提出
- 如果需要对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甲公司必须于提出认可判决申请的同时提出该财产保全申请
- 如果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 2011年7月30日
- 2011年8月14日
- 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
- 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两年
- 邮寄送达时可以不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即可
-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不能视为送达
- 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只要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就视为未送达
- 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 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 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 正确
- 该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
- 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 直接提供该证明书
- 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 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 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 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 申请书
- 内地法院的判决书的副本
- 内地二审法院证明该判决是终审判决且该判决在作出地具有具有执行力的证明书
- 证明乙公司身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