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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政府在中央设立了谘议局,地方设立资政院,但这些机构的实际性质只不过是清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 《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于辛亥革命后,是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 清末修律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贼杀
- 故杀
- 谋杀
- 欧杀
- 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 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 张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 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 城禁
- 嬉禁
- 徒禁
- 徙禁
- 腰斩
- 碎尸刑
- 车裂
- 夷三族
- 秦朝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
- 秦朝的耻辱刑是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
- “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 “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犯人的头发,而保留胡须和鬓毛
- 西周的“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为“出礼入刑”
- 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对平民老百姓可不用讲求礼法,而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可网开一面
-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 傅
- 别
- 质
- 剂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是《唐律》类推原则的适用
-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是《唐律》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
- “凡是家人之间互盗者,或监守自盗者,加重罪处罚。”这就是惩罚盗窃罪的“受所监临”制度
-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这是唐朝时关于犯罪后果不能立刻显现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方的伤情变化负责的保辜制度
- 一夫一妻制
- 同姓不婚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七出”、“三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