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该申请书有效,因为独资企业不需要有注册资金
- 该申请书无效,不载明注册资金不能使交易相对人信赖该企业
- 该申请书的效力待定,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办,则无效
- 该申请书有效,因为有申报的出资已经可以保护交易相对人
- 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 由张某的成年子女进行清算
- 由张某的妻子和成年子女进行清算
- 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乙公司如在2008年6月13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
- 法律未规定其出资的最低限额
-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只要未清偿的,责任不消灭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 有效
- 效力待定
- 可撤销
- 无效
- 王某仅需在上海申请登记
- 王某仅需在苏州申请登记
- 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
- 企业住所
- 某甲的居所
- 某甲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 从业人员的人数
- 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 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