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951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513#
74.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 A甲
  • D公诉人
  
本题有 2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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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助我过司考吧 发表于 2010-6-16 20:21
答案的解释怎么找不到啊
3 # zzh637115 发表于 2009-7-25 22:16
丙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按题解应该是bcd
2 # qixiyuai 发表于 2009-7-20 21:03
同疑
1 # 黄茵然 发表于 2009-4-16 17:40
刑法17条第2款并没有关于“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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