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七章 人身权 » 民法 » #9291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91#
甲年过三十未婚,暗恋同事乙。一日,甲在乙门外拾得一本像册,发现正是乙的影集,如获至宝,将其照片悬挂于室内鉴赏,并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自己的照片与乙的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画册,题名为“爱的宣言”,向朋友炫耀。甲的行为:
  • 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 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 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 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本题有 3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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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plh 发表于 2012-2-20 11:36
李仁玉老师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观点:
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来说,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一般的普通民众,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求侵害了其生活安宁即可认为侵犯肖像权。
15 # eyesmoon 发表于 2011-8-19 01:22
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营利目的”要件了。
14 # x66553140 发表于 2011-7-29 14:20
李仁玉老师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观点:
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来说,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一般的普通民众,要求侵害了其生活安宁即可认为侵犯肖像权。
13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6-2 10:42
解题要点:像册本身属于民法上的物,所以拾得后不还,本身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故选项A当选。由于照片合成属于捏造事实,故只是侵犯名誉权,而非侵犯隐私权。此处可能有争议的是是否侵犯肖像权,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甲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2 # 刘文勇 发表于 2010-9-19 17:04
侵犯肖像权不以侵权人营利为必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也侵犯了肖像权!
11 # 在海边看诗 发表于 2010-7-16 13:10
7楼想象太过丰富了,题目就是题目,哪里来的用脚踹啊?
10 # bai20090901 发表于 2010-7-6 15:30
《民法通则》是30年前的法律了,我觉得有修订的必要。
侵犯肖像权,一定要“以营利为目的”吗?个人窃以为:未必。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
9 # kakawda 发表于 2010-5-12 14:32
侵犯肖像权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甲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8 # liukewei 发表于 2010-4-24 22:19
我选的ABCD
侵犯肖像权不选我觉得还是能够理解的过去,不过为什么不是侵犯隐私权。
一个人的照片包含了一个人某一阶段或者某一时期的个人信息,本人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虽然在照片是添加了一个人。但是就个人本身的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当然侵犯了隐私权。
7 # zhangrd04450228 发表于 2010-4-15 12:16
本题中AC选项没有问题,可B选项为什么不选那?假如乙是甲的仇人,甲将乙的照片悬挂于墙上每天用脚踹来出气,这样构成侵犯肖像权吧,法院审判实践中对某些情况下的侵犯肖像权并不以营利为目的,B选项是同样道理。此外,相册是否属于隐私本人认为有争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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