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 » 民法 » #9269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69#
甲与其父乙、其14岁的儿子丙一同进山找猎,不幸遇到雪崩,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已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已带着其子康将电视机搬走,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乙与成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两千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无遗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戊最后分得多少遗产?
  • 1.5万元
  • 2.25万元
  • 1.975万元
  • 2.45万元
  
本题有 12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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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naziyanzi 发表于 2011-7-25 23:24
1、死亡顺序:1、乙;2、甲;3、丙;4、丁没有异议;
2、确定各自的继承人:
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戊
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
推定丙第三个死亡,其继承人为母亲丁
丁第四个死亡,其继承人是父亲己
3、确定遗产:
乙的遗产为乙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甲、戊平分,各得0、75万元
甲的遗产为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丁、丙、戊平分。三人各得0、5万元,这里的关键在于甲从乙那里分得的0、75万元应怎么分。个人认为,这里的0、75万元不能直接视为甲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乙死后遗产未处理前甲就死亡了,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转继承的关系,甲应继承的0、75万元遗产应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三人继承,每人分得0.25万元。

4、结论:戊能从乙处和甲处共分得遗产0.75+0.5+0.25=1、5万元。
转继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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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naziyanzi 发表于 2011-7-25 23:15
一. 乙死: 甲、戊 各自获得遗产 0.75万元。此时甲和丁共同共有财产3.75万元。
二. 甲死: 甲用于遗产分割的财产为 3.75 ÷ 2 = 1.875 万元
三. 戊、丙、丁各自获得甲的遗产为 1.875 ÷ 3 = 0.625 万元
所以戊最后分得遗产为: 0.75+0.625 = 1.375 万元

45 # vivianyan 发表于 2011-6-24 13:47
算术题,最讨厌了,
44 # deqiang1970 发表于 2011-6-16 00:15
[quote]落花时节 2010年12月10日 15:01:55
古月小楼 2010年05月22日 14:52:50
首先说本题答案正确,但答案解析有问题:
1、死...
严重支持
43 # 卢劲展 发表于 2011-5-31 11:50
夫妻只要一方未死,先算夫妻共有财产,等另一方死了或双方都死了,再算转继承。
42 # 卢劲展 发表于 2011-5-31 11:39
交流QQ258047111
41 # 卢劲展 发表于 2011-5-31 11:38
经本地权威核实,本题没有答案。一般情况下,戊的可继承遗产为1.37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遗嘱(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其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本题甲.乙.丙都有其继承人,所以适用长辈先死:
乙死:戊、甲继承,各得3万 ÷ 2 人 ÷ 2人 =0.75万元;
甲死:甲用于遗产分割的财产为 (0.75+3)万元÷ 2人 = 1.875 万元,丁、丙、戊继承,各得1.875 万元÷3 人=0.625万元;
丙死:丁继承;
丁死:丁父继承。
戊可继承:0.75万元+0.625万元=1.375万元
40 # 卢劲展 发表于 2011-5-30 23:17
有水平,同意。法院就是这么计算的。
yoyo2046 2011年05月24日 14:34:24
我同意17楼的看法,甲从其父乙继承的0.75w,不是法定继承吗?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39 # yoyo2046 发表于 2011-5-24 14:34
我同意17楼的看法,甲从其父乙继承的0.75w,不是法定继承吗?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吗?为何归到甲独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本题甲.乙.丙都有其继承人,所以适用长辈先死
遗嘱(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其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2010年 李建伟《民法60讲》550页。所以本题答案有误
一. 乙死: 甲、戊 各自获得遗产 0.75万元。此时甲和丁共同共有财产3.75万元。
二. 甲死: 甲用于遗产分割的财产为 3.75 ÷ 2 = 1.875 万元
三. 戊、丙、丁各自获得甲的遗产为 1.875 ÷ 3 = 0.625 万元
所以戊最后分得遗产为: 0.75+0.625 = 1.375 万元

38 # 凝碧阁 发表于 2011-5-12 16:22
这题出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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