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九章 著作权 » 民法 » #9069 题目内容及评论
9069#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槁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对有关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 丁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乙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丁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丙侵犯了手稿作者甲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丁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有 6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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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1 20:13
百度上找的:丙对手稿的实体有所有权,对于手稿的著作权没有任何权利。因为甲将实体赠与丙,但是没有对著作权做任何授权。戊是继承人,但是手稿并没有给他,所以他没有所有权。甲明确表示不发表,发表是人身权,戊不能继承。著作权的财产权能够继承,但是财产权的行使都要有发表作为前提。所以戊继承了著作财产权,但是并不能授权其他人发表。
觉得26楼有道理。
38 # 尚逐 发表于 2012-4-25 17:38
赵玉杰 2012年02月12日 09:59:07
1: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发表权-----仍归作者。
本题发表权仍归甲。丁的行为属于...
我觉得有理
37 # elvis 发表于 2012-4-19 17:26
受赠人是仅享有书的所有权,著作权还是由法定继承人享有。因死者未作著作权的明确遗赠。
另外,这里的一定范围似乎并不能说明不是特定人群,因为一般描述都是什么学校啊,研究什么的,这里的框架只有一定范围,那应该认定是发表了。
36 # ruansy 发表于 2012-4-15 20:50
我弄错了,请忽略.
35 # ruansy 发表于 2012-4-15 20:37
2.遗作的发表权归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009-3-2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本题的难度在于涉及遗嘱的撤销与变更。丙为著作权的继承人、丁仅为书稿的所有权人)

由此可见,甲的发表权已由戊继承,丁又仅向特定的人散发,因此不属于公开发表;现戊同意,丁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表,行使发表权.
34 # 古叶风铃 发表于 2012-3-26 15:29
谁能帮我解释下C错在哪里
33 # 123大笨笨 发表于 2012-2-26 16:25
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不知道大家怎么理解
32 # hifi666 发表于 2012-2-24 23:27
赵玉杰 2012年02月12日 09:59:07
1: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发表权-----仍归作者。
本题发表权仍归甲。丁的行为属于...
赞同,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则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50年,然后发表权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的由原件所有人行使!所以此时发表权任然是甲的,因为死后还没有到50年,所以侵犯的是甲的发表权。乙丙戊都没有获得此书稿的发表权!
31 # 赵玉杰 发表于 2012-2-12 09:59
1: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发表权-----仍归作者。
本题发表权仍归甲。丁的行为属于将作品公之于众,已经构成侵犯甲的发表权。
2:发表权的保护期限 =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即:作者终生+死后50年。
30 # linda600 发表于 2012-1-9 09:42
lily6898 2011年12月31日 19:25:08
B是错误的
1、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甲都死了,已经没有行为能力了,还有民事权利吗?...
答案明显错误。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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