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5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23#
曼珍与世钧是夫妻,两人共有一辆白色宝来汽车。2002年2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世钧离家。2月25日曼珍未与世钧协商,以10万元价格把车卖给王明,并于当天到登记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车。后曼珍觉得卖10万元价格低,遂于2月28日又将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孙伟。当天,孙伟将11万元车款全部付给曼珍。曼珍将车交给孙伟,未办理登记手续。次日,此事被世钧发现。据此,世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2年2月14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口角后,曼珍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有的轿车卖给王明,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转卖给孙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轿车给予确权。曼珍答辩并反诉称:该车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王明答辩称:曼珍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曼珍与世钧之间的矛盾。孙伟称:我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如买卖不成曼珍应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现结合案情,回答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轿车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明
  • 轿车的所有权归属于孙伟
  • 轿车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世钧与曼珍夫妇
  • 由世钧与曼珍夫妇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有 10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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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合金装备 发表于 2012-2-8 11:00
本题答案正确,解析不合适。
(1)曼珍与世钧对汽车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曼珍未取得共同共有人世钧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动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王明已经与曼珍办理过户手续,其汽车虽然没有交付,但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公信力效力最大,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属于王明,其是间接占有,不属于与世钧夫妇,他们已经没有处分权力,曼珍又将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孙伟,将车交给孙伟时已经没有处分权,后来原交付是是无权处分。
37 # 赵玉杰 发表于 2012-1-29 10:33
BD
36 # 慈悲为怀 发表于 2012-1-18 16:21
我觉得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还应该属于那对夫妇
35 # fei4061 发表于 2011-12-29 15:02
汽车属于特殊的动产,需要办登记。
34 # 耿协洲 发表于 2011-12-22 09:03
汽车的买卖合同无效,汽车的所有权已转移,答案是正确的
33 # 淡雅清香 发表于 2011-12-6 09:02
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所有权归孙伟。怎么会选a呢?应该选bd。可这么简单的问题出题者怎么会弄错呢?求高手解释答案,不明白的人别乱解释啊。
32 # 一時一樣 发表于 2011-8-15 23:48
说得好 15#
moyanplay 2010年06月18日 23:05:54
本题中,曼珍与世钧对汽车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曼珍未取得共同共有人世钧的同意,擅自...
31 # x011289 发表于 2011-8-11 11:22

4 # 小流浪猫 发表于 2009年03月30日 18:52:36

[引用]

此题应当选B,车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孙伟,孙伟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原始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至于王明,由于不存在交付,不能取得车的所有权,尽管王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也仅仅是具有对抗效力,并非物权变动效力。
30 # cmzhangli 发表于 2011-7-26 09:13
同意15楼的观点
29 # 倩少lqq 发表于 2011-7-23 15:27
阳阳好朋友 2011年06月14日 21:55:18
3. 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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