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轿车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明
- 轿车的所有权归属于孙伟
- 轿车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世钧与曼珍夫妇
- 由世钧与曼珍夫妇承担赔偿责任
(1)曼珍与世钧对汽车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曼珍未取得共同共有人世钧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动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王明已经与曼珍办理过户手续,其汽车虽然没有交付,但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公信力效力最大,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属于王明,其是间接占有,不属于与世钧夫妇,他们已经没有处分权力,曼珍又将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孙伟,将车交给孙伟时已经没有处分权,后来原交付是是无权处分。
本题中,曼珍与世钧对汽车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曼珍未取得共同共有人世钧的同意,擅自...
4 # 小流浪猫 发表于 2009年03月30日 18:52:36
[引用]
此题应当选B,车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孙伟,孙伟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原始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至于王明,由于不存在交付,不能取得车的所有权,尽管王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也仅仅是具有对抗效力,并非物权变动效力。
3. 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