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413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13#
甲公司与乙银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0年双方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乙方借给甲方10万元,于10月10日交付,甲方1年后还清。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甲遂请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来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乙银行有些担心其所担保的债权,遂于甲商议,乙银行再借给甲公司1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1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是甲应当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丁公司提供担保,这项交易成功,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甲拿到这笔贷款后转手还给了乙银行,偿清了前笔贷款。10个月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此时明白了其中的真相,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丁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丙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有 3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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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2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18 06:25
本题理解的关键在于知情的保证人是指新旧贷的两个保证人都因知情面担责,还是仅指新贷保证人因知情而免责。
我认为仅指新贷担保人
2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18 06:10
新贷还旧贷,通常意味着有两笔借贷,有两个担保,有两个担保人。旧贷因偿还,主债务消失,旧贷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新贷担保设定时,因这是一个明显转移担保责任的过程,如果新担保人明知或应知而置换旧担保人,出于意思自治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不知,则由于债权人和债保人恶意串通而不承担责任。
是否知情决定了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是对后一担保人而言的。和前一担保人没有关系。D丙因为前一贷款已归还,不再承担责任。
AC
2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18 05:51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21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5-17 15:12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知道的承担责任,不知道的不承担责任,前后贷款同为一人的,承担责任。
AC
20 # tina1970 发表于 2012-3-20 07:52
是啊,这题漏洞百出啊
19 # 1754730844 发表于 2011-9-17 16:25
C.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丙公司应该是丁公司才对。
D.如果丙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丙公司应该是丁公司才对。
18 # 一時一樣 发表于 2011-8-12 20:18
啧啧啧 D项简直不知所谓完全牛屎不对马嘴
17 # orlane 发表于 2011-7-31 19:24
新贷偿还旧贷 保证人责任
<担保法解释>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B表述很有问题啊!这里面还涉及时效,怎么可以做出这么不负责任的叙述,断章取义!
16 # wsktfqpso-88 发表于 2011-7-24 18:11
C.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中的后贷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主保合同当事人都有过错,保证人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不是C项中的保证责任.
15 # milkdog 发表于 2011-5-30 11:21
A: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个答案是胡扯。现实中,丁不可能有拒绝的权利和机会。除非丁拿出确切的证据证实银行与甲恶意串通,而这个样的证据一般是很难得到的,因为银行与甲的恶意是预谋在先,人家可能早防着你了,不可能留给你取得证据日后找他的麻烦。

借新还旧,找有能力的人担保,这样的事,在现实中非常的多,出问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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