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丁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丙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我认为仅指新贷担保人
是否知情决定了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是对后一担保人而言的。和前一担保人没有关系。D丙因为前一贷款已归还,不再承担责任。
AC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知道的承担责任,不知道的不承担责任,前后贷款同为一人的,承担责任。
AC
D.如果丙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丙公司应该是丁公司才对。
<担保法解释>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B表述很有问题啊!这里面还涉及时效,怎么可以做出这么不负责任的叙述,断章取义!
主合同中的后贷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主保合同当事人都有过错,保证人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不是C项中的保证责任.
借新还旧,找有能力的人担保,这样的事,在现实中非常的多,出问题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