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采取个案平衡原则;
为了保更好的一种法益,须侵害另一种法益,且不能超过必要程度,采取比例原则。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价值位阶原则,即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基本价值的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如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应当使对被损害的价值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比例原则和价值位阶原则都是维护较高位阶的价值。所不同的是,比例原则在维护较高价值的同时,也考虑到较低位阶价值的损害减小到较不程度。而个案平衡原则则是在相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要注意调整方式与手段的运用,以达到一个相对和谐,皆大欢喜的局面。
此三处价值是从法的代表的利益中抽象出的社会利益。而非具体到某个主体的价值。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主体承载着哪处价值是难点。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价值位阶原则,即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基本价值的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如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应当使对被损害的价值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比例原则和价值位阶原则都是维护较高位阶的价值。所不同的是,比例原则在维护较高价值的同时,也考虑到较低位阶价值的损害减小到较不程度。而个案平衡原则则是在相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要注意调整方式与手段的运用,以达到一个相对和谐,皆大欢喜的局面。
此三处价值是从法的代表的利益中抽象出的社会利益。而非具体到某个主体的价值。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主体承载着哪处价值是难点。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价值位阶原则。
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采取个案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