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 民法 » #8339 题目内容及评论
8339#
下列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有哪些?
  • 甲的货物储存在丙的仓库中,甲与乙订立购销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的货物交给乙
  • 甲向乙订购一批发动机,甲指定乙将这批发动机交付给丙
  • 甲为丙的利益而与乙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接受乙的履行
  • 在多数人之债中,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接受履行或代为履行
  
本题有 4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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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QZM-1205 发表于 2013-5-17 14:40
这题出得太有水平了吧
31 # 风暴眼 发表于 2013-4-1 13:15
B选项为何不是第三人代履行?B选项:甲乙是合同当事人,甲的合同义务是交付价金,并受领标的物。现在,甲要求乙向丙交付标的物,那么丙就承担了“代替甲受领乙的给付”的合同义务,难道不是第三人代履行么?求高人指点。
30 # jilbert 发表于 2012-8-19 21:52
lawerhero 2012年05月17日 07:01:23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29 # 小比比熊 发表于 2012-8-6 15:16
BC都是向第三人履行
28 # 孟德撕鸠 发表于 2012-7-20 16:09
答案正确
bcd履行人皆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不存在代为履行
BC都是向第三人履行
b如果同时丙也是向甲订购,站在甲丙之合同角度,则也可看作第三人乙代为履行,但题意是以甲乙为合同当事人,丙为之第三人
27 # shenjian 发表于 2012-6-1 23:49
合同履行人均是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2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17 07:01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向第三人履行是有区别的。


合同通常为双务合同,分为主债权和主债务。这里所说的代履行指的是代履行主务。虽然受领也为债权人的义务,但为附随义务或者从义务。所以,受领义务的代履行并非代履行,否则,就无法区别第三人代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考虑多了。
25 # qinru09 发表于 2011-9-9 00:02
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要搞清楚呀。
24 # orlane 发表于 2011-7-31 15:51
合同的履行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履行的,称第三人代为履行
23 # Gshichao 发表于 2011-4-23 17:49
fayck1314 2010年06月03日 16:29:01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向第三人履行是有区别的。

BC是向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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