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bcd履行人皆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不存在代为履行
BC都是向第三人履行
b如果同时丙也是向甲订购,站在甲丙之合同角度,则也可看作第三人乙代为履行,但题意是以甲乙为合同当事人,丙为之第三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向第三人履行是有区别的。
合同通常为双务合同,分为主债权和主债务。这里所说的代履行指的是代履行主务。虽然受领也为债权人的义务,但为附随义务或者从义务。所以,受领义务的代履行并非代履行,否则,就无法区别第三人代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考虑多了。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向第三人履行是有区别的。
BC是向第三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