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物权概述 » 民法 » #8191 题目内容及评论
8191#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 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 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 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 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本题有 12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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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dodo_0122 发表于 2015-2-12 16:39
添附是原始取得,双方事先没有协议的
111 # aa981202 发表于 2015-2-4 17:32
在现实中具体解决的问题!
110 # 自学者之幻想者 发表于 2014-10-14 11:21
这道题的难点在于对添附性质的认识,两家协商建房属于法律行为,而添附属于事实行为。由此即可排除添附的适用余地。
109 # anhuilq 发表于 2014-7-21 10:47
douhuang 2011-6-30 21:58
此题是1998年律考试卷二第十题,答案是A
108 # 多伦多幻想 发表于 2014-7-20 15:45
睿子 2013-6-25 11:42
添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迥然有别于法律行为。本题中,潘王两家就加盖房屋有一个“议...
107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17 13:09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题中,王家对其已有的三间平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潘家出钱购买砖瓦建筑材料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是经过王家同意的。但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没有约定且又协商不成,而此时不宜责令拆除,因为这样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不符合立法的目的。为此,在争议发生后,应认定由王家取得上房三间的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如果判决王家、潘家共有此三间房,就必须得承认潘家无故取得了王家宅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出题人怕是只想着能不能构成添附,忘了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王家所有的吧。
106 # 年少爱白衣 发表于 2014-5-6 22:47
添附是原始取得,双方事先没有协议的。此题题干因为一开始就有交代他们是约定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的,所以双方有协议,不能适用添附的规定。因此应该适用最高院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解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共有。题干由于交代双方没有约定所有权,所以共有,答案选D
105 # 来瓶89年农夫 发表于 2013-8-16 10:38
添附是原始取得,双方事先没有协议的。此题题干因为一开始就有交代他们是约定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的,所以双方有协议,不能适用添附的规定。因此应该适用最高院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解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共有。题干由于交代双方没有约定所有权,所以共有,答案选D
104 # 張啦啦 发表于 2013-8-4 17:22
为什么做题就错好多。。。。。。还是要在努力啊,这道题完全没能注意到细节,唉
103 # 小困 发表于 2013-7-4 11:11
如果只有“潘家出钱”,且是在原房屋上加盖(而不是仅利用一面墙在原房屋隔壁加盖)则应视为添附。答案解析都这样说了 怎么还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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