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 民法 » #8160 题目内容及评论
8160#
何某向某商店购买一枚标签为“天然钻石”的钻石戒指,后经鉴定得知是人造钻石。何某遂与商店多次交涉,历时1年零3个月,未果。现何某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应否支持
  • 不支持。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的除斥期间
  • 可支持。商店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 可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 可支持。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本题有 3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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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daisy8238 发表于 2010-5-12 22:00
同意楼下的同意楼下的!◎!!!
8 # 柯小南 发表于 2010-5-8 08:29
民法通则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行为
7 # suifeng2008 发表于 2010-5-7 17:43
民法通则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行为
6 # tangzengjie 发表于 2010-5-1 14:00
有权请求也要在诉讼期间提出,而特殊的诉讼期间是除斥期间啊
5 # tangzengjie 发表于 2010-5-1 13:52
特殊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4 # 困兽之斗 发表于 2010-3-25 08:46
恩 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 不变
3 # kkbeer 发表于 2009-8-16 14:00
不可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但向某可向法院诉讼,主张对方违约责任.时效两年.同样可以救济.
2 #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7-26 14:41
合同法第55条撤销权1年的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1 #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7-26 14:39
民法通则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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