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民法 » #8115 题目内容及评论
8115#
某商厦于2000年8月到货一批进口冰箱,每台售价4000元。8月23日,甲来商厦买冰箱,发现这种冰箱的价格仅为3000元,非常满意,就买下了一台。后来,商厦的工作人员发现是误把4000元的售价标成了3000元,结果少收了甲1000元。于是商厦马上派人找到甲,要求他退货或补足价款。甲认为:买卖已经了结,自己在此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因此断然拒绝。该商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冰箱。有关本案的处理,下列哪种方式是正确的?
  • 商厦可要求甲按该冰箱实际售价补足价款并适当承担甲因此造成的损失
  • 商厦可要求甲退货,并返还甲价款,承担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 商厦不可要求甲退货,但可要求其补足价款
  • 商厦不可要求甲补足价款,只可要求甲退货
  
本题有 15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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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云岸轻舟 发表于 2017-4-30 12:02
终于蒙对
142 # 时延延 发表于 2016-6-24 00:42
141 # SG003 发表于 2016-4-10 17:11
еΥΡУ
140 # sunhongyu123 发表于 2016-1-6 21:35
huihuidehehede 2014-12-30 23:33
因为 该商场一直是4000元的价格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要约,因为失误错吧4000写成3000,...
物载不害真意应当是双方理解价金4000才构成把,而这个案例的购买方并不知道或应当知道啊
139 # david138 发表于 2015-9-22 16:24
虽然商场起诉撤销合同,但法院判的是返还不当得利。
138 # 清秋发 发表于 2015-5-5 00:22
广义上讲重大误解这就是重大误解(我国法就是在这个层面使用的)
狭义上讲,这里是表意人的错误,属于意思表示瑕疵,属于可撤销可变更事项。
137 # 北岛冰阳 发表于 2015-4-4 08:29
[quote]jikw3180 2015-3-17 16:04
撤销权属于受损害一方吧?应该是商厦吧?[quote]dgsuwei 2014-7-12 01:37
同意你的观点,该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1、该合同不属于重大误解;即便勉强算上重...quote]whlloo 2014-4-11 10:34
老钟讲的,民法并没有把“价值”的误解写到重大误解,这点非常明确。而且是优势方,...[/quote][/quote]
[/quote]
三大本上重大误解部分,写的有“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价格还是可以算在重大误解里吧
136 # minesafy 发表于 2015-3-30 20:56
商场误以为自己发出的是标价4000元的买卖合同要约,其实是3000元
如果甲买的时候是花了4000元,而标价收据开成3000元,则为误载不害真意
如果甲买的时候花了3000元,而商场在收钱的时候发现问题,提出中止交易.这个应该是商场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的损失.但甲没法花3000元就拿走冰箱了.
而题干是甲买的时候就是3000元,商场也欣然接受.相当于甲发出新的要约,而商场作出承诺.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
所以没有可选项.无解
135 # jikw3180 发表于 2015-3-17 16:04
撤销权属于受损害一方吧?应该是商厦吧?[quote]dgsuwei 2014-7-12 01:37
同意你的观点,该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1、该合同不属于重大误解;即便勉强算上重...quote]whlloo 2014-4-11 10:34
老钟讲的,民法并没有把“价值”的误解写到重大误解,这点非常明确。而且是优势方,...[/quote][/quote]
134 # 品位依旧 发表于 2015-1-22 20:42
商厦意思表示不真实当属重大误解,其中误解内容为冰箱价值,由于商厦内的冰箱采用统一零售价的方式,此处的冰箱价值以上升为冰箱性质,所以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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