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8028 题目内容及评论
8028#
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2001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两人杨某(6岁)和李某(5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杨某用铅笔盒将李某头部打破,而李某则把杨某按在火炉上,致使杨某衣服着火。杨某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当日中午,杨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当时诊断为:臀部、阴部、大腿后侧烧伤,面积40%,深II度。第二日,杨某在其父带领下转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半年之后杨某才基本恢复健康。2001年9月25,杨某之父以杨某为原告起诉至南中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某甲、李某赔偿杨某被烧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教师某甲在本案中应当。
  • 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 没有民事责任
  • 由村委会追究其失职行为
  
本题有 17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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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iizuki 发表于 2010-3-10 21:41
为什么由村委会追究失职责任?
27 # seekyfly 发表于 2010-3-3 16:04
ljb320722 2009年07月29日 10:29:49
在学校的责任承担中,是承担补充责任,就是说侵权人杨某有能力清偿,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的不是补充责任,而是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杨某有能力清除就免除学校的责任。对被侵权人,由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责任,但学校可以向过错的老师追偿。
26 # 情人的眼泪 发表于 2010-1-8 21:38
教育单位陈丹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当然,监护人即使无过错额不能免除责任。

25 # 情人的眼泪 发表于 2010-1-8 21:38
教育单位陈丹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当然,监护人即使无过错额不能免除责任。

24 # 勇往直前CHY 发表于 2009-12-9 10:50
村委会应付什么责任?村委会不是教育机构,但甲由其聘请,甲有过错,但甲又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那这个过错责任怎样来体现?李的监护人肯定是负主要赔偿责任的,那相应的补充责任只有村委会来承担了吧,有点迷糊。
23 # 耳儿 发表于 2009-7-30 15:19
作为老师,是班级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B选了怎么就不对了呢
22 # ljb320722 发表于 2009-7-29 10:29
在学校的责任承担中,是承担补充责任,就是说侵权人杨某有能力清偿,学校不承担责任,无力清偿,学校依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室的行为时学校的行为,但是教师作为雇员有重大过失的,也应该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21 # ljb320722 发表于 2009-7-29 10:25
甲和村委会是雇佣关系,,那么甲,存在重大过失,应该和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吧
20 # 开始空白 发表于 2009-7-14 11:38
这答案,村委会追究
19 # 游击队 发表于 2009-6-5 09:45
D是太牵强了,一个村办的幼儿园,也算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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