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802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026#
2000年,湖南省某县王楼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邻村民办教师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2001年1月5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两人杨某(6岁)和李某(5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杨某用铅笔盒将李某头部打破,而李某则把杨某按在火炉上,致使杨某衣服着火。杨某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当日中午,杨某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当时诊断为:臀部、阴部、大腿后侧烧伤,面积40%,深II度。第二日,杨某在其父带领下转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半年之后杨某才基本恢复健康。2001年9月25,杨某之父以杨某为原告起诉至南中县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某甲、李某赔偿杨某被烧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李某头伤的医药费应该由承担。
  • 杨某
  • 李某的监护人
  • 杨某的监护人
  • 村委会
  
本题有 18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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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JW1117 发表于 2009-7-7 14:57
村委会是补充责任,应先由杨某的监护人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村委会补充赔偿。
37 # SXSFJ6148 发表于 2009-6-29 22:19
应选B
36 # 凤阳 发表于 2009-6-28 17:42
题目出得有点文字游戏的感觉
35 # kokolei3344 发表于 2009-6-25 18:22
我怎么觉得选C就够了,D是补充赔偿责任啊,题目问的是医药费由谁承担啊,
34 # cpl_qd 发表于 2009-6-17 20:27
李某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二人更谈不上责任的承担,其二人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双方监护人承担。且过错与无过错只是对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而言,这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李某杨某的监护人吧,李某杨某不能是当事人~!
33 # cpl_qd 发表于 2009-6-17 20:18
。。。说错了,李某谈不上过错与无过错
32 # cpl_qd 发表于 2009-6-17 20:17
李某的医药费应该是杨某监护人和村委会承担,
李某的伤是杨某造成的,侵权的是杨某,李某虽然有过错,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来过错和无过错?总不能李某自己赔自己吧~!
31 #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6-11 14:03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0 # 缘邪523 发表于 2009-6-6 14:52
村委会又不是学校,学校有自己的财产,为什么会选村委会承担?
29 # ken2668658 发表于 2009-6-4 15:46
为什么没有把那个外出打电话的老师也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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