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699 题目内容及评论
7699#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是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王某、张某、李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 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题有 7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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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DCQDWSM 发表于 2012-7-4 09:58
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犯的标志是多人共谋一个犯意,如多人共谋各自目标的犯意,应该按各自的行为定罪。
41 # sdsnyxrmfyzzf 发表于 2012-7-3 22:54
公共场所扒窃,无数额限制定盗窃
40 # chngg 发表于 2012-6-24 15:20
才盗窃得了200元,没有达到盗窃罪的追责数额。
39 # karton 发表于 2012-6-23 12:03
刑修8:扒窃是行为犯,多少都可以定刑。
38 # yuzhouliu 发表于 2012-3-31 18:38
修八,扒窃
37 # wei52544309 发表于 2012-2-28 20:59
看成2ooo了 擦
36 # hunterranger 发表于 2012-2-13 13:54
此题不按扒窃论处吗
35 # lily6898 发表于 2012-1-23 21:45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三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并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共同盗窃数额仅为200元,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成立盗窃罪。(2)王某构成抢劫罪,李某和张某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据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三人尽管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王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因此李某、张某对王某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李某和张某不构成抢劫罪。

34 # 狗何帅哥 发表于 2011-12-29 21:34
本题应选AC项。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扒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没有数额限制,所以即使盗窃的数额只有二百元,也构成盗窃,又三人有共同的盗窃故意,所以三人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又因为王某的行为已转化,所以王某构成抢劫罪。
33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1-9-27 20:14
但共同盗窃数额仅为200元,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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