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轻微伤就不用从重了,
又错了。
即使作对了,也是有疑惑的。建议以后把题干部分表达清楚,即使有陷进我们也无话可说,但是此题太怂了。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
b项是对的,虽然按照刑法理论来说,这个罪市选择罪,由三个独立罪名组成,但是最高司法机关确定了是什么罪名,就是什么罪,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此为选择性罪名,当然可以有教唆他人吸毒罪,为什么罪名错了???难道,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教唆、欺骗吸毒罪只是少了“他人”两个字吗???请高人指教,这道题我存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