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林鸿潮讲过,有时候原告犯傻,提供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但是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合法的...
是这么理解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