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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 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受原告资格
  • 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 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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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icy 发表于 2009-6-25 11:24
谁能告诉我,D项是怎么回事啊?谢谢!!!
4 # allan1908 发表于 2009-6-3 15:36
原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初步证明的责任
3 # allan1908 发表于 2009-6-3 15:28
对啊b项明显错误
2 # allan1908 发表于 2009-6-3 15:28
对啊b项明显错误
1 # juhuadao1975 发表于 2009-4-26 10:42
我对B项有异议,法院在立案时又初审的义务,要对原告的诉权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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