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本是一部编年史,经孔子修订后,被奉为儒家经典的代表作。“经义”就是指这些著作所体现的儒家思想。
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主张审判案件也应以儒家思想为依据。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要求考察当事人作案时的主观动机,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原”,分析也,推敲也;“心”、“志”,思想,主观动机也。凡是符合儒家思想的即是“善”,哪怕违反法律,也可以免于法律制裁;相反,不符合儒家思想的即是“恶”,即使没有违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从史料记载的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方法审理的一些案件看,并非都没有道理。但是,这种审判制度断不可取,因为它是对法制的破坏。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入,至隋唐时期,由于法律同体现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春秋决狱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宣告结束。
“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八议”。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法典。这一制度规定,贵族官僚中的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所谓“奏请”,即将他们所犯罪行及其应“议”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直接裁决,或召集公卿进行评议,根据被议者的地位、身份、功业及其同皇室的关系,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这八种人物是: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大才能的人)、功(有大功勋的人)、贵(高级权贵)、勤(为国家或君主勤劳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宗亲)。曹魏时袁侃违法,许允对他说:“卿,功臣之子,法应八议,不忧死也。”可见作为功臣之子,即便犯死罪,亦有可能免除。这是周礼“礼有等差”原则入律的集中表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发展,此后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准五服治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这是“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对量刑原则的直接影响。“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它把亲属分为五等,故称五服: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根据“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直至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