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意见》30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即外国人如要聘请律师只能聘请我国律师
外国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使馆官员
使馆官员在外国当事人不在我国时,可以不受外国人授权,直接以外交代表身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