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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直接依法改判离婚
  • 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
  
本题有 3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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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清风翠竹 发表于 2011-3-18 19:23
一定要先调解吗。。
13 # caoguoxing4 发表于 2011-1-4 13:08
感谢各位指导
12 # fran68 发表于 2010-12-20 19:45
《民诉意见》第185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 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1 # sw007007 发表于 2010-8-1 10:57
判决离婚的必要前提是调解 直接判决是错的
10 # icypeak 发表于 2010-7-3 09:29
可以从当事人的上诉权这个方面考虑,由于一审判决的是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这样一审中就未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实体处理和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如果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调解不成,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话,原、被告双方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9 # jmxiao2008 发表于 2010-6-21 15:11
离婚案件中身份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不允许法院拆开分几案处理。财产分割调不成,也就不能直接改判解除婚姻身份关系,只能发回。如果调得成,直接改判是可以的。
8 # sanguofans 发表于 2010-6-10 11:52
自然自在 2009年04月30日 21:30:31
因本案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一起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其...
同意这个观点
7 # 止水斋主人 发表于 2010-5-29 19:09
《民诉意见》第185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 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6 # neatty 发表于 2010-4-27 11:40
五级大法官 2009年08月07日 14:48:46
离婚案件中身份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不允许法院拆开分几案处理。财产分割调不成,也...
有什么根据吗?
5 # sandra-luo 发表于 2010-2-26 14:52
哪里有条文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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