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4月1日,公安局以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逮捕了甲,如果甲经济困难的话,则4月2日起甲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援助。
- 乙是17岁的未成年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乙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为其指定辩护人,则该地法律援助中心同意进行法律援助前必须对乙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才对其进行援助。
- 丙是广州人,2005年五一期间在佛山被一犯罪团伙抢去了身上用来治病的仅有的500元钱而且身上还被砍了几刀,后来该犯罪团伙被抓获,被佛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则如果丙经济困难的话,可以向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丁是四川成都人,2005年五一期间在北京海淀区被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于是丁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则如果丁向北京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时,该援助中心必须按照其住所地四川成都的经济困难标准来审查丁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C和D申请主体不对呀,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是申请援助和指定辩护的主体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不明白为什么要等到4月2日才能申请,在当天就申请不行吗?请指点。
是啊,法条表述是“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求解析
A错了,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