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4月4将该琴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但因丙善意受让该琴的占有,由丙取得该琴所有权。
甲于4月5日又将该琴出售于丁,亦属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丁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于小提琴的所有权,视丁能否善意受让该琴之占有,此占有当为占有改定。但甲对丙并无任何返还请求权可供让与,丁无从受让该琴的占有,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琴的所有权。
就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而言,基于无权处分,乙得对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不能交付,丁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钟秀勇大神说过 占有改定可以对抗善意取得 啥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都不能滴 唉……这题...quote]YOYO-FSC 2009年07月28日 20:52:03
占有改定不能成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方式[/quote][/quote]
甲将该琴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但因丙善意受让该琴的占有,由丙取得该琴所有权。
向丁虚称 所以甲实际上并无任何东西可以向丁指示交付 所以实际上丁无法取得
而其交付于善意相对人丙 就是丙的
我是这么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