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规定来判决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言的裁定者的角色。
一、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规定来判决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言的裁定者的角色。
一、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规定来判决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言的裁定者的角色。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
一、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四、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规定来判决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言的裁定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