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3401 题目内容及评论
3401#
29、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弟弟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接受甲的请求
  •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弟弟为监护人
  •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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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服请上诉 发表于 2018-3-9 09:17
13 # lozoyo111 发表于 2016-9-21 22:16
这道题出的有点问题,题意不明,没有说明或者没有点明是不是未成年人。
12 # LTZmm 发表于 2014-7-3 20:00
yangguang99 2010-11-26 20:05
同意2楼的问题,若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怎么办
???
民通意见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11 # childbird 发表于 2014-4-23 10:09
甲的监护人身份一直存在,乙的遗嘱关于禁止甲监护的条款无效。
10 # 王希希 发表于 2013-6-6 16:54
(一)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
(二)有虐待行为;
(三)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

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15 06:05
1. (一)"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仅为"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二)有虐待行为 (双方)
(三)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双方)
2.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父母--2.祖父母(外)---3.兄(姐)--4.经同意的亲戚、朋友(单位或基层组织)
8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5-2 08:56
严重同意六楼的观点。
7 # wtyzy 发表于 2012-4-12 19:19
我认为乙的遗嘱对监护人的指定无效,只能处分财产
6 # ayccalex 发表于 2012-3-15 14:19
乙死不瞑目
5 # 海棠花 发表于 2011-6-9 21:16
该题不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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