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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缔约国。A公司是甲国投资者在乙国依乙国法设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乙国政府对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据前述两公约,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资格事先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征收或类似措施险
  • 如甲国投资者、A公司和乙国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 甲国投资者本人不可以请求“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该争端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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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阳光007 发表于 2010-2-21 08:41
C为什么不对?
3 # 90000520a 发表于 2009-9-4 00:01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据此,本题中乙国为东道国,而非甲国,故D项说法是错误的。
2 # 杨新宇 发表于 2009-7-3 18:31
D?
1 # 全国 发表于 2009-6-20 10:23
而D项仅说明在向投保人赔付后,可以向甲国政府代位求偿,故不正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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