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应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提货时应出具正本提单,副本提单无权提货。另外,根据《汉堡规则》第17条的规定,保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仅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本题中,甲公司作为收货人,出具自己签署的保函加上副本提单提取货物,此种保函对银行无效。对于银行因甲公司不去付款赎单而遭受的损失,承运人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