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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7#
[2014年真题]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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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听尘 发表于 2020-2-24 23:27
wings_agenta 2019-12-12 15:07
这道题可以视为是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竞合,虽然缴纳的罚款没有进国家的公账,但是可以视...
解释完美
7 # wings_agenta 发表于 2019-12-12 15:07
这道题可以视为是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竞合,虽然缴纳的罚款没有进国家的公账,但是可以视为对国家的应收的债权利益的,甲和乙将这部分财产利益非法占为已有,甲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了这部分的债权,乙则构成了贪污罪的帮助犯,而这部分的财产刑利益一半是违章的司机用来贿赂甲和乙,另一半好处则变相的被免除了,即进了司机的口袋,对于国家来说损失总的债权应该是64万元,甲和乙贪污的数额是64万,甲和乙的受贿罪所得则是32万,另外32万虽然没有进甲和乙的口袋,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是为自己也可以是为第三人.
6 # 蓬莱仙翁 发表于 2019-6-15 05:43
5 # 蓬莱仙翁 发表于 2019-6-15 05:43
4 # 蓬莱仙翁 发表于 2019-6-15 05:43
3 # loyoyo 发表于 2019-2-18 15:16
Gatelbl 2016-7-29 12:38
罚款只是在被实现之前并不必然为国家所得,但应收税费则理论上为必然所得
2 # 夏天一朵云 发表于 2017-5-3 15:13
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
1 # Gatelbl 发表于 2016-7-29 12:38
罚款只是在被实现之前并不必然为国家所得,但应收税费则理论上为必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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