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选项B错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选项C错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蓝,而李蓝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