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罪数 » 刑法 » #266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60#
吸收犯具有下列哪些特征?
  •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厅为
  • 数个行为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本题有 5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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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束之高阁 发表于 2012-6-28 23:04
b项是牵连犯 并且 该题解释错误
36 # 不过司考我会死 发表于 2012-6-8 09:50
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属于同一罪质,而由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犯罪形态。” 据此,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但因触犯同一罪名,属于同一种犯罪的不同形式,而且,这些行为之间有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分,从而产生吸收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度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重,低度行为常常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从行为人主观上看,高度行为是更有利于其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低度行为是有助于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无论从犯罪人的自我评价去看,还是从法律对吸收犯的实质评价而言,用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都有合理的。例如,某甲杀害某乙,未遂。过几天后,又用刀将乙杀死。杀人的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二者相比,当然既遂行为是高度行为,未遂行为是低度行为,所以,本案只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既遂,未遂行为被既遂行为吸收,不再论罪。可见,吸收犯吸收关系的成立,是源于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之构成要件所包括,也即一罪之不法内涵与罪责内涵为他罪所包括,或者说是“同一犯罪的低度行为与高度行为之间的依附关系。”① 无论是高度行为还是低度行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独立的。
35 # tsy1058 发表于 2012-4-10 20:06
wangdapu 2011年06月12日 16:49:23
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34 # elvis 发表于 2012-3-12 16:17
C项确实有问题,吸收犯确实应该是可以吸收相同罪质的犯罪的。
3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3-4 20:21
32 # 小虫飞飞 发表于 2012-2-21 09:35
d项应该改成: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众和的书上是这样写的
31 # tianchengya 发表于 2012-2-17 00:46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30 # allenzh_u 发表于 2011-12-29 14:10
shuaibo2011 2011年05月09日 15:28:05
“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属于同一罪质,而由高...
29 # jipo693583 发表于 2011-11-25 10:11
b项是牵连犯
28 # 天一居士 发表于 2011-8-14 01:30
正确答案貌似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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