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属于同一罪质,而由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犯罪形态。” 据此,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但因触犯同一罪名,属于同一种犯罪的不同形式,而且,这些行为之间有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分,从而产生吸收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度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重,低度行为常常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从行为人主观上看,高度行为是更有利于其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低度行为是有助于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无论从犯罪人的自我评价去看,还是从法律对吸收犯的实质评价而言,用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都有合理的。例如,某甲杀害某乙,未遂。过几天后,又用刀将乙杀死。杀人的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二者相比,当然既遂行为是高度行为,未遂行为是低度行为,所以,本案只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既遂,未遂行为被既遂行为吸收,不再论罪。可见,吸收犯吸收关系的成立,是源于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之构成要件所包括,也即一罪之不法内涵与罪责内涵为他罪所包括,或者说是“同一犯罪的低度行为与高度行为之间的依附关系。”① 无论是高度行为还是低度行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