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其实是拥有两个撤销权,一个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有个撤销权,...
表见代理行为个人认为应有基础法律关系,比如公司与员工的关系,不相关的两个公司或两个人不应认定无权代理关系。王泽鉴就认为冒名顶替不是无权代理。
丙公司其实是拥有两个撤销权,一个是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有个撤销权,...
民法通则: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关某与邻居李某无委托代理的关系,即关某不是代理人,李某也不是被代理人,双方只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出题人可能错误的理解了无权代理的大前提,即未考虑委托关系的有无,从而将事实上无关的第三人拉入无权代理的关系是不正确的。
2、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是: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
我个人理解上述两道题均不构成无权代理关系,而是冒名顶替行为,其是独立于无权代理的概念
首先无权代理的概念应规范要求具有委托关系,且要求行为人有将合同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意思(例如甲要求乙买电视,而乙以甲名义向丙买了手机,导致丙有催告权和撤回权(通知生效),而甲有追认权,这才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履行合同的人应是被代理人甲,如甲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甲丙双方互为返还,乙仅向甲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上述两题的行为人均是擅自利用他人名义(伪造印章,冒充他人)订立合同且实际自行履行了合同(即无委托关系也无归属意思),应视为对善意相对人的欺诈行为。合同在冒充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并生效(如相对人对冒充人无特别要求则合同自然生效,例如甲冒用乙的名义租房),如相对人对冒充人有特别要求法律又赋予相对人以欺诈为由的撤销权(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行使)。此处是双方法律关系。
如果将上述行为视为无权代理行为,被冒充人经追认合同生效将导致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享有了合同上的利益,而冒充人又要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冒充人返还利益,这是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又如经被冒充人拒绝追认,又导致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归于无效,这也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上述题中冒充人侵害了被冒充人的名称权或合同订立的机会,又反证出行为人行使的不是无权代理的行为,而仅是侵权的法律关系。
伪造,私刻有关代理凭证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我感觉欺诈订立的合同和无权 表见代理订立合同这2个概念不能同时存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