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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1#
[2012年真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单选题第7题)
  •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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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9-8 01:10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7 # dgsuwei 发表于 2014-8-4 02:32
A正确,不选。B正确,应选。C正确。D错误。
解析人也被那个不字搞得混乱了。
6 # bettybai09 发表于 2014-7-23 11:06
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5 # louzi 发表于 2014-3-1 20:33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4 # 馒头先生阿猫 发表于 2014-2-10 16:14
选错题。。看错题了!
3 # 万里云飞 发表于 2013-8-4 08:57
物权法 第二百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 # yz791521 发表于 2013-7-10 21:54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1 # 仑仑儿 发表于 2013-7-3 09:26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以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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