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本题情形,没特别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和丙的代为清偿损害了甲乙的利益,虽然觉得有些不合理,但没有到违背公序良俗的地步……
感慨一下,我也错了。 现在的理解,首先,交付义务指的情况应该是已经拿到了价款,而手里可能没酒可能有酒,这个不重要。代为清偿的公司跟甲公司要钱,应该是比甲的成本还要低,甲应该是比较开心给这个钱的情况。
是不是也存在恶意代为清偿的可能:丙未经甲的同意,把自己的酒(尤其是积压的酒)卖...
如果丙是恶意的,那他还能向甲追偿代为履行的费用么!!!
是不是也存在恶意代为清偿的可能:丙未经甲的同意,把自己的酒(尤其是积压的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