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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4#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12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本题有 2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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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拼了老命玩司考 发表于 2014-3-14 15:30
出题的人越来月脑残了,答题的人越来越揪心了
15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0-15 22:51
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14 # suig1981 发表于 2013-9-4 17:47
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
13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3-8-24 19:36
代为清偿(清偿代位)是s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

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本题情形,没特别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和丙的代为清偿损害了甲乙的利益,虽然觉得有些不合理,但没有到违背公序良俗的地步……
12 # changchaovip 发表于 2013-8-20 11:04
甲依照合同有交付的义务,丙的行为没经过甲同意不也同时构成无权代理了吗?不应该是效力待定,需要经过追认,咋就成了有效的了?
11 # angusong 发表于 2013-8-19 19:20
不复习的人答对的机会很大,一知半解的基本就错了吧。

感慨一下,我也错了。 现在的理解,首先,交付义务指的情况应该是已经拿到了价款,而手里可能没酒可能有酒,这个不重要。代为清偿的公司跟甲公司要钱,应该是比甲的成本还要低,甲应该是比较开心给这个钱的情况。
10 # 关于十夜 发表于 2013-8-13 20:25
zxf9898 2013年05月10日 18:22:26
是不是也存在恶意代为清偿的可能:丙未经甲的同意,把自己的酒(尤其是积压的酒)卖...
9 # Gatelbl 发表于 2013-8-4 16:45
又一道脑残题
8 # yanhepeng 发表于 2013-7-26 10:44
B项居然可以追偿,还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最起码也是在被管理人没有能力履行管理职能时才能发生,如果多管闲事还要给人支付费用,那谁还去找工作啊
7 # 檀木香香 发表于 2013-6-29 23:59
恩,我也是这么想的!代为清偿也有恶意的可能,这是一个货物合同,又不是金钱债务,况且并没有通知甲呀!!
如果丙是恶意的,那他还能向甲追偿代为履行的费用么!!!


zxf9898 2013年05月10日 18:22:26
是不是也存在恶意代为清偿的可能:丙未经甲的同意,把自己的酒(尤其是积压的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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