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 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参考解释所指的产权登记簿不同于房屋产权证书。否则解释不通。
我认为寺院出资为甲买房应当视为一种赠与,赠与后已经办理了物权登记,房产理所当然是甲的。
-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 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