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 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