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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5题]: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95-100题。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市A区法院
  • 甲市B区法院
  • 甲市中级法院
  •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本题有 3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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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畜牧专业 发表于 2014-7-28 06:31
原告就被告还适用吗。
22 # wwz1108 发表于 2014-7-13 01:01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 # 88577263 发表于 2014-6-7 15:01
他奶奶的,我在马路上还钱,他还不要了?
20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11-2 22:14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9 # pass2012 发表于 2013-9-7 22:13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18 # baa234578 发表于 2013-9-6 17:34
题干中“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说明合同履行地在银行,他可能是在B区银行转账的,所以B区法院有管辖权?
这推理,好无聊啊.....权当娱乐.....
17 # 又有鹭鸣 发表于 2013-9-4 07:12
这个题笑死个人.是合同法没规定明白,还是答案没讲明白?反正我是没搞明白^^^^
16 # 笑云天 发表于 2013-8-30 10:50
总是有理由给讲出理来。。。。
baa234578 2013年07月22日 11:32:24
这道题答案若是A。
出题人又好说:题中并未明确指出合同履行地,考生应注意审题,不...
15 # fendila 发表于 2013-7-31 20:00
王海燕 2013年07月06日 20:54:40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接受货币的是李强吧~~
14 # xinzhongyu 发表于 2013-7-31 11:20
张能宝说:按照通常理解,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而不能要求出借人“送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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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生默默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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